天博拉手门启示反腐街拍是否违法听听专业律师答案
发布时间:2023-12-14 13:08

  天博前天关于中石油太古里拉手门的文章,在后台收到了上百条留言,老雷我看完这样留言,半是欣慰,更多是遗憾。

  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的谭海副主任律师,共同撰写了这篇文章,以解答留言摄友的主要疑惑。

  《民法典》1019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未经允许他人,将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都是侵犯他人肖像权以及隐私权的表现,具体法律原理如下:首先,肖像是通过绘画、摄影、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的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

  《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

  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你拍我,我不同意,侵权。(因为我有完整的肖像权,未经过我同意你不得制作也就是拍摄我的肖像)

  你拍我,我同意,不侵权。(但如果后期涉及诉讼,当时我是否同意,需要侵权人举证,而不是我举证。换言之,如果我同意,你要有书面或视频凭证)

  你拍我,我同意拍,但你发布了,侵权。(我只是同意你制作,但没同意你公开以及使用我的肖像,所以摄影师需要在授权书里写清楚具体授权事项)

  你拍我,我同意拍摄及发布,但你用于商业了,侵权。(我同意你公开我的肖像并不代表我同意你发行、出租、展览等商业行为)

  你拍我,我不同意,但你完给朋友,朋友发布了,你与他均侵权。(这是典型的共同侵权,你以及你的朋友要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由于中国仍然是人情社会,因此这种行为通常是由道德礼仪来约束,并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以情来解决,但即使如此,也不代表,我们不应该懂法守法。

  并不是天博,如果街拍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小范围内传播,被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被侵权人难以知晓,并不代表行为人不违法。

  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

  你拍我,而且发布,均没问我是否同意,但我不知道,你不承担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是我暂时不知道,如果我知道了,并且起诉到法院,你还是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一定不要以为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侵犯其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8条则将肖像权定义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在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立法机关认为:肖像是一个自然人形象的标志,除面部特征外,若不把任何足以反映或者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纳入肖像权的保护范围,都很有可能对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造成威胁。

  也就是说,肖像的定义从面部形象,扩展到了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可以更好地避免肆意打擦边球广告、蹭热度的行为。

  也就是说,当你用名人照片时,虽然通过艺术加工,使其面部模糊了,但如果有明显的证据,表明被拍摄者的身份,那么一样侵权。

  截至2023年3月22日,与之相关的民事案件判决文书共600份,涉及544起案件。葛优胜诉率达99.6%,542家企业在赔礼道歉的同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合理维权成本等共计760万元。

  为了平衡肖像权权利人与社会公益、合法使用人之间的利益,法律也规定了五种可以构成合理使用,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详见《民法典》第1020条。

  第一种是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第二种是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拍一个突发新闻,里面有警察、当事人

  第三种是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使用逃犯肖像制作通缉令;

  第五种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例如在寻人启事中使用走失者的肖像。

  但上述种种,都有一个非商业的前提。而且,以第二条抗辩时,要证明自己是新闻机构。

  《民法典》1020条规定,“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那么,在这次的案例中,如果摄影师就是想突出“太古里”,而没有预料有两人入镜,这是不是就不算侵权呢?

  仍然算侵权,因为画面的焦点是人、人在画面中占居较大面积,因此,无法推测出摄影师目的是突出街景,所以,仍然是侵权了。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被侵权人主张经济损失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给自己带来的实际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如果前述损失或利益能够被人民法院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判。

  但如前述损失或利益不能够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则人民法院会综合肖像权人社会知名度、侵权时长、侵权程度、造成的损害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但由于公众人物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他(她)们往往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且大部分公众人物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央企天博、国企领导等,都根据法律的授权而具有一定的公共资源管理权能,所以根据法理就要考虑容忍社会公众的监督权、知情权等等。

  不少学者的观点也认为公众人物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至于“容忍度”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在严格的意义上,侵权。但由于艺人知名度与曝光率成正比,因此,艺人与狗仔队实际上共生关系,正因如此,没有艺人起诉狗仔队。

  然后,再谈谈是否能通过街拍来反腐,这实际上涉及了“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哪个更重要”的论题。

  程序正义追究手段合法性,但可能造成由于证据缺失或证据链不完整而错放坏人。

  目前,所有国家均遵从程序正义,要论证这一点,可以写一大篇论文,在此就不展开了。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大家以侵权形式的街拍,来达到监督的目的,本身就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将这个现象扩大化,如果大家均可以借由结果正义的目的,实行个人的非正常手段,来实现心中的正义。

  简单脑补一下就知道这将造成多么可怕的混乱与后果。例如,这意味着执法人员可以用非正常手段。

  当然,在我国针对不同的案件,也会对非正常手段获得的证据做必要的考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即如果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可以被弥补,那么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但如果是刑讯取得的供述,由于其客观真实性受到严重破坏,必须直接予以排除。

  所以,虽然公权人物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其隐私和肖像权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与监督,但公权人物并不是没有相关权利,而且对其监督也需专业人员执行天博,而不是由网民以街拍形式满地撒网,否则每个人都将生活在完全没有隐私的透明空间。

  我们想说的是,不能因为摄影师恰好揪出来一个三观崩坏的人,就从结果倒推手段的正确性。

  我们假设,这次揪出来的不是一个三观崩坏的人,而是不恰当地曝光了一个工作在隐蔽战线里的特警,那么这样的拍摄会不会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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